(1)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以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单位和个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应视同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由税务机关按本节第一部分中所述顺序核定营业额。
例如,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为5 500万元,其中将2 000万元土建工程分包给B施工企业。由于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该工程提前竣工,建设单位付给A建筑公司材料差价款500万元,提前竣工奖200万元。.A建筑公司又将其中的材料差价款100万元和提前竣工奖100万元付给B企业。计算A建筑公司应缴的营业税额和代扣代缴B企业营业税额。
(1) A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5 500-2000)+(500-100)+(200一100)]×3%=120(万元)。
(2) A建筑公司应代扣代缴B企业营业税=(1000+100+100)×3%=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