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从我国境内或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征营业税不适用退税的通知》(国税外函[1994]0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1996]3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6]6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税外函[1997]06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1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国税函[2003]136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第三次通报》(国税函[2003]139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6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拍卖行向买受方收取的佣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95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防工程建筑业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18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63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80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购买第29届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44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春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3号):“第一条废止”。即“一、关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代扣代缴问题
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洋电机)向中国大连三洋冷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三洋)转让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条(四)项的规定,属于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境内使用,应由三洋电机向我国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如果三洋电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按照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其应纳营业税款由三洋电机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则由大连三洋代扣代缴。”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