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是否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2、娱乐场所为顾客娱乐活动提供的烟、酒、饮料、食品等销售货物的行为以及提供其他服务(如歌舞表演等)无论其财务上如何核算其收入,是否按娱乐业缴纳营业税。
3、娱乐场所出租给他人(包场)用于举办娱乐性活动的,是否按照娱乐业缴纳营业税。
4、娱乐场所邀请外来歌舞团、时装表演队等进行表演活动而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照“娱乐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5、采取俱乐部形式进行经营的娱乐场所,向会员(顾客)收取的入会会员费、保证金以及共他类似费用,是否按“娱乐业”缴纳营业税。
6、纳税人经营不同应税娱乐项目,如歌厅、舞厅、卡拉OK等,是否分别不同项目营业额,按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缴营业税;如不分别核算的,是否按最高税率纳税(注: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统一为20%)。
7、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时提供自娱自乐形式歌舞活动的服务,是否按娱乐业缴纳营业税。
8、经营电子游戏厅场所,是否从2000年7月1日起按20%税率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