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4)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
(5)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二是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三是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者为纳税人。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6)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