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3月2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从4月1日起,游艇作为新增税目的一种,要缴纳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这些公司生产销售的游艇应于今年4月1日起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游艇的税率为10%,应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销售额×税率。比如,某厂本月生产游艇的销售额是21万元,那么,本月应缴税款就是21万元×10%,也就是要缴纳2.1万元的税款。
如果游艇公司产品有自产销售和委托加工销售两种方式,在缴纳环节方面有没有不同?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送进口时纳税。”生产游艇的公司应该根据这个规定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目前,消费税由国税机关征收,作为游艇生产企业自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产品,应当由受托方向当地国税机关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