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以物易物中,以物抵债、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和投资入股时,虽说是视同销售,但定价却不一样:
增值税是这么说的: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该货物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额)
“成本分为两种情况:①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②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是这么说的: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位于某市一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发生以下各项业务:
(1)用生产成本为70000元的350盒A系列化妆品投资某企业,约定按A化妆品当月销售平均不含税价格250元/盒进行结算;
(2)将A化妆品6000盒与外购的丝绸中国结组成成套化妆品6000套,销售给某商场,每套不含税360元,丝绸中国结的成本为35元/只;
(3)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香粉,关税完税价格为60000元;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当月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并通过认证。当月将其中的80%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
(4)本月附带为一个影视制作公司生产上妆油5000盒,不含税售价为60元/盒;
(5)本期购进酒精一吨,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售价为70000元;
(6)本期自某县农民手中购进一批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价款150000元,支付运费18000元,取得收据。
本期取得电费和水费专用发票,注明税额分别为25800元和19800元。本期职工食堂和浴室耗用水、电各自占本期购进比例15%。
(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是5%,关税税率为6%,本期专用发票均通过认证,A化妆品当期最高不含税价格295元/盒)
要求:分别计算本期化妆品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1)进口化妆品的关税=60000×6%=3600(元)
(2)进口化妆品的增值税=(60000+3600)÷(1-30%)×17%=15445.71(元)
(3)进口化妆品的消费税=(60000+3600)÷(1-30%)×30%=27257.14(元)
(4)销项税=(350×250+6000×360+5000×60)×17%=433075(元)
进项税=15445.71+70000×17%+150000×13%+(25800+19800)×(1-15%)=85605.71(元)
应纳增值税=433075-85605.71 =347469.29(元)
应纳消费税=(350×295+6000×360)×30%-27257.14×80%=657169.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