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款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