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交的增值税税款。如果企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中未扣除或不允许扣除增值税税款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属于规定应纳税的,在计算纳税时,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其一是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当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无销售价格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其二,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可供参照,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进口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按照成本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5)包装物的计税口径: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包装物的价格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这项押金就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是,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押金及时进行清理,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