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出租房屋,无论是否免征增值税,都还涉及地税局负责征收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结合北京市情,2016年6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规定个人出租房屋首先需严格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在其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同时个人出租房屋需按从租计征的方法计算房产税应纳税额。
房产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应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减半。
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若采用分税种计征方式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二,月租金在4000元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月租金-800元-已缴纳的其他税费-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10%;
第三,月租金在4000元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月租金×(1-20%)-已缴纳的其他税费-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10%。
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很多地方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规定纳税人可以按照个人意愿选择综合征收率方式或分税种计征方式缴纳税款。选择综合征收率方式的,请按当地确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