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下称《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记者从《税率表》看到,油气资源税已经从去年新疆资源税试点时的5%税率提升为5%-10%。而焦煤资源税则从原先的每吨0.3元-5元提升为每吨8-20元,但仍是从量定额计征。
对于煤炭资源税仍从量定额计征,业内人士认为很可能是出于缓解煤电矛盾的考虑。“电力紧张的一大诱因就是煤价过高,资源吃紧;而一旦改革后税负过重,高煤价更容易向下游传导,同时也影响煤炭开采的积极性,由此加剧电力紧张。”该人士说。
《条例》同时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国务院同时宣布,上述《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昨天就相关问题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
三部委负责人同时表示,按照修改后《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计征办法和税率,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上述负责人表示,总的来说,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