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98年与B公司签定了一份合作建房合同,由B公司出地,A公司出资,楼宇建成后按6:4比例分配楼宇,99年双方又补充了一份合同,约定B公司所占的40%楼宇价值8000万元,B公司同意将全部楼宇以8000万的价格等值转让给我公司。请问在转让楼宇的过程中B公司该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能以合同上约定的8000万元作为扣除吗?照合同的约定,再转让增值额为0,不交土地增值税,可以这样认定吗?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合作建房中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及扣除项目》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合作建房中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及扣除项目》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b1989965efdd7bee06b6b6eba7e5f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