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房改时将职工住宅转让给个人,并发放了房产证,但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名称,当地国土局对房改的个人住宅用地一律不办理到个人名下。近期,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缴纳职工房改住宅的土地使用税。我公司认为,虽然土地使用证上是单位的名称,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公司已将土地上的住宅转让给个人了,已没有处分的权利。我公司是否要缴纳职工住宅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第三条规定,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则该职工住宅应由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