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房地产企业因对土地使用税政策了解不多,出现少缴或者漏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被要求补缴土地使用税200余万元。土地使用税究竟应该怎样计算?计税时间该如何确认?
广州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该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政策辅导时发现,该企业近年来开发了多个楼盘,但在计缴土地使用税时都仅计算到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时间为止,没有按税法规定计算到楼盘交付使用的当年当月,因而导致少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计税的开始时间,应自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计缴土地使用税;计算土地使用税计税的截止时间,应至房屋交付使用(即交楼)当月为止。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缴税额=开发项目占地面积×(1-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开发产品建筑面积÷开发产品总可售面积)×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