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根据《清算准则》规定的基本内容,及报告分类适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重点说明,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的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不准备信赖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采用以下文字表述:
我们在鉴证过程中发现,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由于……等原因,我们不准备信赖并不实施控制测试。
不准备信赖的原因很多,如: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完善或不存在,虽有制度但不能有效执行,一个鉴证年度内制度不能得到一贯的有效执行等等。
(二)准备部分信赖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采用以下文字表述:
我们在鉴证过程中发现,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由于……等原因,我们准备部分信赖。对于不准备信赖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实施控制测试;对于准备信赖的下列内部控制制度,经实施控制测试,未发现不能有效贯彻的证据。
(三)准备合理充分信赖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采用以下文字表述:
我们在鉴证过程中,经实施控制测试,未发现不能有效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证据,准备合理充分信赖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准备合理充分信赖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二、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一)评价证据的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应关注所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收入事项、扣除项目与清算项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能够证明被鉴证事项客观存在,能够证明证据的形式和取得方法合法。
(二)评价证据的可靠性,应根据证据来源、性质和获取证据环境等因素进行判断。注册税务师在评价证据的可靠性时,应依据本指南第九条的五中(三)的规定,发表鉴证意见。
三、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应根据出具四种鉴证报告的具体条件要求,分别根据《清算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发表评价意见。可以采用以下文字表述:
由于存在以下情形,税务师事务所决定,出具……(无保留、保留、无法表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