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和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也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缴房产税。
2、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3、为了鼓励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对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免征收房产税。
4、为了照顾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以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房产税。
5、企业停产、关闭后,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但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纳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经营,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6、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理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7、按照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职工出售的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
另外,按照规定,企业缴纳城市房产税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