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甲公司租入资产发生的装修、购置中央空调费用,按会计制度规定,属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税法上对此管理规定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发生的装修及购置中央空调支出,不能构成乙公司固定资产原值。
另外,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综上所述,在实际税收管理中,甲公司虽不属于房产税纳税人,但购置和安装中央空调势必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加之这种租赁形式税务机关也会质疑其租金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减少相关税收安排。
在此,请企业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