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税对内外企业和个人有着不同的政策,既不符合税政统一、简化税制的要求,也不符合世贸组织有关国民待遇的原则。另外,由于缺乏必要的税源监控手段,给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再加上税法宣传不够,很多人对车船税感到陌生。”省地税局副局长张澎涌这样解释,“同时,由于两种税多年未调整,税额标准明显偏低,有必要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车船税税制。”
新车船税将上述两种税合二为一,适用各类纳税人,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和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同时,车船税作为第一个全面改革的地方税种,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一个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
此次《办法》规定,车船税将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捆绑”收缴。“这主要是因为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另外,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既提高了税源水平,又节约了征纳双方的成本。”省地税税征一处处长谢跃做了详细介绍。
目前,我省确定的车船税税额在周边省份和中部六省中处于较低水平。在具体税额上,载客汽车是按照载客人数和排气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类,分别是480元、420元、360元、180元。普通私家车一般是小型和微型车,而微型车具体指排气量不大于1升的汽车。载货汽车是按照自重每吨80元计算应纳税额,原因是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鼓励厂商开发自重轻、载重高的节能、节材产品。
新车船税执行日期从2007年1月1日算起,由于我省的《办法》出台较晚,2007年车船税可以待下一次缴纳“交强险”时补缴。如果在当年购置的新车船,应纳税额自购车当月起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除以十二后,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新车船办法中,为体现公平税负,取消了原有国家机关、人民政府、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车船的免税规定。”省地税局税征一处冯苏芳解释了《办法》中新变更的内容。
同时,《办法》也对免税范围做了调整。其中将有利于促进环保和减轻交通拥堵的车船以及农业、渔业用车船增加到免税范围。为照顾困难群体,落实中央有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
《办法》中,我省明确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同时,对免税的城乡公共交通车船进行了界定,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公众乘用的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将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和以方便本单位职工为目的的单位内部接送车排除在免税的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