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 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 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 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