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于因家庭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房屋权属增加或者减少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属于转让或赠与行为,对权属承受人(增加的权利人或剩余权利人),应按所承受的份额,适用规定的税率征税。婚姻关系的共同共有权属人增减以及法定继承除外。
十一、因为公司变更名称造成房屋产权证更名的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房屋权属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涉及征收契税的主要登记类型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变更登记。仅因单位名称变更,而办理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答:根据规定,若是门面和住房分别办理了产权证的,可分别按住房和门面的税率计算契税;若是只办理了一个混合的产权证的,应按门面的税率计算契税。
答:房屋买卖交易撤销,若未完成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对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申请退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契税完税证,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注销备案登记的证明到当地契税征收窗口办理退税手续。但是若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属转移已经完成的,已缴税款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