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晨,北京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向记者透露,今年将打破原来两局各自受理税务登记业务的方式,变成“一证、一号、两章、一局受理,一套工本费”,大大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具体而言,就是在同一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地税任一个税务机关均可受理纳税人的换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手续。
新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取消了证件有效期,以往每3年一次的换证工作将不再进行,代之以不定期的验证。现在纳税人手里拿的还是1999年的税务登记证。北京市地税局征管处处长吕兴渭介绍说,取消定期换证,说明税务登记办法将做重大调整,这次换证后,今后就不再有这样大面积的换证。
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北京市国、地税局向市发改委报批了新证的工本费标准。由以往的每套40元,共80元,降低到现在的20元。其中,税务登记证正本3元,副本3元,副本套皮4元,正本外框10元。而且,税务部门昨天提醒,纳税人原有的正本外框可以继续使用,丢失损坏的也可以到市场上购买,或选择购买税务机关提供的外框。这样,纳税人如果不换正本外框,则只需要花费10元。如果纳税人不购买副本套皮,则只需要花6元就可以完成换证工作。
在税务登记表方面,记者了解到一个重要变化,增加了税务登记表附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按照税总的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申报有关的财产信息。记者昨天采访了解到,虽然这个变化在表面上与物业税和财产税的出台没有直接联系,但它们采集的恰恰是以前税务部门不掌握的信息,并不能排除这是为了新税种的出台做准备。
纳税人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需向国、地税局分别提出申请,纳税人按照先流转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国、地税双方均办结后才能正式办理注销手续。
据透露,在2006年9月15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各区县国、地税局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转正常户手续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暂不予处罚,但所欠税款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征缴。
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的,应一律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来说,第一次税务部门对违规的处罚将在2000元以下,若纳税人依旧不执行,第二次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