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 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三)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四)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五)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八) 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