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23号、国税发[2002]8号和国税发[2003]76号文件的规定,国税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纳税人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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