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的经济业务未取得或不易取得合法票据。部分报账单位平时购进商品或支付劳务费用后,由于种种原因,收到的发票是假发票、过期作废发票等不能作报销凭证或者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经办人为弥补现金出现的短缺,就采取转借、代开、开大头小尾发票作变通处理。
二、各种违规不能作报销凭证的费用开支。部分报账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合法、不合规,但款项已开支,为弥补现金出现的空缺,就采用合法的票据进行变通处理。如:用于请客送礼的费用,却在发票上填开 “办公用品”等字样,将会议期间的旅游车费开为“资料费”等,报销套取现金,从而将一些不好报销的费用开支变通地开出,堂而皇之地得以入账报销。
三、超标准、超范围的福利开支。部分报账单位擅自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擅自巧立名目发放津贴、补贴或者乱发津贴、补助、奖金等,经会计核算中心审核退回后,报账单位就采取变通开具发票处理。
四、以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为目的。部分报账单位为把一些不合法或不便入账的支出变通为合法的支出,就编造虚假的经济业务内容,套取现金,而部分报账单位为方便各种不合法、不合规的开支,采取私设“小金库”,搞资金体外循环,导致部分财政资金在无监管下恣意开支。
综合以上报账单位变通开具发票产生的原因,作为会计委派核算中心在推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强化财务监管,严把票据审核关的同时,宜采取多部门综合规范治理,全方位堵塞变通开具发票之漏洞。
一、强化发票管理,建立票据联席稽查制度首先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票据领取、存根回收、审核、保存制度,遏制普通发票大头小尾的开具。同时要严格发票发售关,对新领发票的纳税人要求其在发票联上当场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杜绝发票外借现象的发生; 其二针对报账单位圆税票变通处理费用票据,作为税务部门应加大开具发票环节的管理和约束,健全控制措施,对代开发票内容、范围、种类的真实性严格审核,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购销业务、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个人身份证件,实行实名制登记,对不符合代开发票范围的,一律不予开具发票;作为会计委派核算中心监督时,针对不能显示确切收款人的票据,若属个人款项的,收款人应在发票上签名后加按指印,并提供书面收款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若属单位款项的,收款单位应在提供的书面收款证明上加盖单位公章,从而提高票据的真实性、落实度;其三,针对制、售假发票及使用假发票,财政与税务部门宜建立联席稽查制度,及时信息沟通,针对可疑的大额票据支出及出具假发票的商户,联合进行稽查,对查出的违法开具、使用虚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从而扼制偷税、漏税行为;最后,建议加快发票改革,积极推广税控装置,推行卷筒式发票。这样可有效地避免纳税人不开发票、大头小尾或单联填开等利用普通发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同时也能有力控制虚假业务票据的支出。
二、强化现金支出管理,扩大非现金支出总量首先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备用金管理制度》限额、限范围管理要求,加大报账单位现金管理力度。不定期对报账单位现金、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杜绝超额核发备用金现象的发生;其二,加大财政直接支付的力度,严格执行2000元以上费用开支通过转账、电汇或国库直接支付方式直达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的账户,减少中间支付环节,对有特殊原因确需现金的,严格按照工作规程审批;其三,从完善政府采购办法, 扩大政府采购项目、范围,推行部门预算管理改革,使预算细化到各个部门及各个项目,把游离在直接支付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和工程项目纳入到直接支付中来;最后建议尽快推行公务卡结算,通过公务卡交易的电子信息对报账单位日常公务支出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可有效杜绝财务报销环节中的凑票报销,多开、虚开发票等违规现象,减少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