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又依《关于加强发票供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51号)的规定:业户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等,办理遗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广州地税指出,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2号)和《关于加强发票供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51号)有关规定,遗失发票的情况不同,处理方式有异:
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遗失的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账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取得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按省局粤地税函〔2008〕473号文的要求操作:“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具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如遗失电子发票,由付款方刊登遗失声明,由开票方按遗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发票专用章作为入账凭证。付款方刊登遗失声明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备查。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收款方未将发票联交给付款方的,应由付款方在书面申请上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应签名)。税务机关经两人以上(含两人)审核后,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遗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以及遗失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不再补税。付款方应根据重新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附上遗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广州地税提醒,丢失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应谨慎保管好自己的发票,万一丢失发票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可别因为不当回事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