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税务稽查活动提供准则,确保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合法。
3.1稽查局局长岗(分管负责人)负责对检查证管理岗(检查证管理岗)上报检查证办理情况的审批。
3.2稽查局综合股检查证管理岗(检查证管理岗)负责对检查证情况的统计、办理工作。
4.1.1税务检查证的申领对象为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
4.1.2配合稽查部门工作或者临时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可以申领短期的税务检查证。稽查部门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不予申领。
4.2.1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时,由申请人填写“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报稽查局综合股检查证管理岗,由稽查局综合股统一汇总,经稽查局局长岗(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后,由稽查局综合股检查证管理岗(检查证管理岗)将书面和电子表格及申请人照片报市局稽查局办理。
4.2.2持证人遗失税务检查证需重新办理的,应立即在所辖区内登报声明作废,重新填写“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报稽查局综合股检查证管理岗,由稽查局综合股统一汇总,经稽查局局长岗(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后,由稽查局综合股检查证管理岗(检查证管理岗)将书面和电子表格及申请人照片报市局稽查局办理。
4.3.1稽查人员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履行税务检查职责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税务检查。
4.3.2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转让和撕毁。
4.3.3持证人调离税务机关或因工作变动不属于发放范围时,应先将税务检查证交还发证机关,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4.4.1稽查局综合股检查证管理岗(检查证管理岗)负责每年一季度进行的税务检查证的年度审验工作。
4.4.2每年3月20日前,稽查局综合股检查证管理岗(检查证管理岗)制作并报送 “税务检查证年度审验汇总表”、“缴销未通过年度审验税务检查证明细表”及未通过年度审验的“税务检查证”送稽查局局长岗(分管负责人)审批。4.4.3稽查局局长岗(分管负责人)对 “税务检查证年度审验汇总表”、“缴销未通过年度审验税务检查证明细表”进行审批后,返还给稽查局综合股检查证管理岗(检查证管理岗)。
4.4.4稽查局综合股检查证管理岗(检查证管理岗)接到审批后的“税务检查证年度审验汇总表”、“缴销未通过年度审验税务检查证明细表”后,连同未通过年度审验的“税务检查证”一并上报市局稽查局。
5.1《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70号1994.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