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例题分析】某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A建安公司、B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2800+2200)×17%=85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50-340=510(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510/5000×100%=10.2%
由于该厂增值税负担率较高,限制了其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效益连年下滑。
为了改变现状,对企业税收进行了重新筹划:
由于该厂是生产锅炉的企业,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即安装、调试、设计等收入很难达到销售总额的50%以上,因此,要解决该厂的问题,必须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具体筹划思路是:将该厂设计室划归A建安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划归立新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A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600=2200(万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374-340=34(万元)
A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600+2200)×5%=140(万元)
此时,税收负担率为:(34+140)÷5000×100%=3.48%,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6.74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