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上市公司利用借款费用调节利润的行为,2008年新颁布的税法等财税政策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做出了新的规定,借款费用的新旧之别和财税差异值得财务人员关注。 借款费用一直是某些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某些上市公司更是把尽可能多的借款费用计入资产,从而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为了规范企业类似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06年2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8年3月15日新颁布的税法和《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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