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外商投资企业某年一季度出口塑料制品出口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没有内销,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5%。
选择“免税”方法,出口企业的进项税额34万元全部转入成本,没有纳税。
选择“先征后退”的方法时,出口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为17万元[300万×17%-34万),货物出口后可申请退税税额为45万元(300万×15%),那么出口企业实缴纳增值税额为负的28万元(17万-45万)。可见,出口企业不但没有纳税,而且还得到28万元退税,利润增加。
选择“免、抵、退”办法,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6万元[300万×(17%-15%)],应纳税额为负的28万元(6万-34万),出口企业应退税额为45万元(300万×15%)。因为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即100%,且应纳税额为负数,其绝对值28万元小于应退税额,所以该企业实际退税额为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即企业不但没有纳税支出还实际得到28万元,增加了利润。
3.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比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原因是“先征后退”是按月办理的,虽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税款,但同时可通过退税及时得以补偿(一般退税额均大于纳税额)、采用此种方法是以不增加出口企业的财务费用为界限,即退税所得的利息收入足以弥补缴纳税款占用资金的利息。
4.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例较大时选择“免、抵、退”方法比较有利。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方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外负担来抵顶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资金不被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