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18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3%。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3%)
建议:该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不征税也不退税),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12万元。
上例中销售价格如果改为13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按进料加工方式: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出口材料)×(17%-13%)=20-(1300-1000)×4%=8万元。
显然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退税8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可见,对于利润较小的出口货物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出口货物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则税负更低。
另外,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无论货物的退税率是否小于征税率,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比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其加工业务成本都要低得多。
因为,按公式计算,二者管理办法下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负是相同的。但是,因“先征后退”的程序是先对出口货物征税,然后再退税,这无疑会占用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增加资金成本;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下,不仅不存在这个问题,而且因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抵减了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税额而减少了企业增值税金的占用,进而大大降低了资金成本。
上面分析了不同贸易方式或者不同计退税方法对企业成本的影响。从统筹兼顾原则考虑,出口企业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还是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还有一个货物所有权和货物定价权问题。来料加工方式下,料件的所有权和成品的所有权归外商所有,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即通常所称的“工缴费”,出口企业也没有成品的定价权利;但进料加工下,料件和加工成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都属于承接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因此,也可通过提高货物售价来增大出口盈利,这也是企业贸易筹划的一个方面。因此,在对出口货物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不考虑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