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企业甲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该产品单价为10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80元。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1000件×100元/件×17%=1700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1000件×80元/件×17%=13600元
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之差=17000元-13600元=3400元
就这笔业务而言,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3400元的节税空间。
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的界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折扣销售,纳税人才能以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缴增值税: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应以其全额计征增值税。
(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缩短企业的平均收款期,而协议许诺给予企业的一种折扣优惠。另外,这种现金折扣也能招揽一些视折扣为减价出售的顾客前来购货,借此扩大企业销售量。折扣的表示常采用如5/10,3/20,N/30这样一些符号形式。这三种符号的含义为:5/10表示1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5%的价格优惠,即只需支付原价的95%,如原价为10000元,只需支付9500元;3/20表示20天内付款,可享受3%的价格优惠,即只需支付原价的97%,若原价为1 0000元,早需支付9700元;N/30表示价款的最后期限为30天,此时付款无优惠。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来。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中“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销售折让是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其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因而税法规定,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掌握折扣销售、销售折让及其税务处理,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经济情况,选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