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方案是分开纳税。电力施工企业对合同涉及的设备、材料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缴纳营业税。采取该纳税方式,在以下2种情况下可以做到:一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是分别核算的兼营行为。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由于该公司设备、材料均为外购,不满足自产条件,在总包的情况下,不能分开纳税。此外,提供建安服务和设备销售的对象均为建设方,此项行为是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只能缴纳一种流转税。因此,分别核算的方案不可行。
第二种方案是全额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将变成以销售为主、安装为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能为客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举对公司发展不利,该公司也不大可能考虑该方案。
第三种方案是剥离设备、材料。由于该公司在行业中具有垄断地位,设备材料与安装工程的合同分别签订后,由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负责采购,然后由子公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分开签订合同后,该公司估计失去3%的毛利。
分离前,该公司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0.297亿元,其中,营业税=(10-1)×3%=0.27(亿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27×(7%+3%)=0.027(亿元)。毛利=10-8.3-0.27-0.027=1.403(亿元)。
分离后,母公司收入为4.9亿元,成本为3.95亿元,外包费仍为1亿元。控股子公司接收剥离的设备、材料销售收入为5.1亿元,成本为4.48亿元。母公司应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0.1287亿元,其中,营业税=(4.9-1)×3%=0.117(亿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117×(7%+3%)=0.0117(亿元)。控股子公司应缴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0.0992亿元,其中,增值税=(5.1÷1.17-4.48÷1.17)×17%=0.0901(亿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901×(7%+3%)=0.0091(亿元)。母公司毛利=(4.9-3.95-0.1287)×(1-3%)=0.7967(亿元),控股子公司毛利=[(5.1-4.48)÷1.17-0.0091]×(1-3%)=0.5053(亿元)。
二者比较后,该公司毛利减少0.101亿元[1.403-(0.7967+0.5053)],税负减少0.0691亿元[0.297-(0.1287+0.0992)],合计损失0.0319亿元。
但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甲方提供材料部分须缴纳营业税。
因此,该方案中甲方提供材料应缴营业税=2.21×3%=0.0663(亿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663×(7%+3%)=0.0067(亿元),理论上总损失为0.1049亿元(0.0319+0.0663+0.0067)。
第四种方案是仅剥离设备。在签订合同时,母公司仍保留材料和劳务部分,设备采用甲供材形式,由控股子公司提供,但采用该方案需要确认客户不要求提供材料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开签订合同后,该公司估计失去2%的利润空间(劳务材料部分)。
与分离前相比较,该公司毛利减少0.4773亿元[1.403-(0.8185+0.1072)],税负减少0.0714亿元[0.297-(0.2048+0.0208)],合计损失0.4059亿元(0.4773-0.0714)。
从以上各方案分析可见,该公司采用第三种方案后损失相对较少,但也存在不少缺点,比如母公司的营业额会大幅下降,可能影响资质和年检等。因此,该公司需要考虑自身特点、与客户的关系、各类工程的增值率、工程性质等因素,选择最为有利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