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销售各种标号水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日,该公司与某经销商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以每吨284元的含税价格将水泥卖给经销商,其中包括装卸运输费用50元。该公司预计2009年度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60万元(不包括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09年度可销售水泥40万吨(每吨生产成本140元)。由于没有自己的装卸运输队,该公司便雇用外部运输公司负责装卸并送货上门,平均每吨装卸费20元、运输费用30元。该公司按234元开具销售发票,50元的装卸运输费另开收款收据。装卸运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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