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将对涉及各行业的免税政策一一作介绍,以便纳税人掌握基本情况,从而着手进行合理避税筹划。
单位和人个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
农牧保险免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及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缴营业税。
2.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学举办文化、宗教活功销售门票的收入。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缴营业税。
4.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相关的技术培训,免缴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4.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缴营业税。
3.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缴营业税。
4.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缴营业税。
按照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包括: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二)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三)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其中: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业务;排灌是指对农出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相关的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四)按照(94)财税字第002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残废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也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一张发票上的。
按照规定,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以图纸、资料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的价值明显偏低,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科技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以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六)按照财税字[1998]087号文件规定,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其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指世行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但不包括世行项目实施前原设计能力所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营业税。世行项目单位在招标后应当及时向世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2)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地方税务局审查确认后办理有关免税事宜,并为承包商出具承包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免征营业税的证明。
(七)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满后,按8%征收营业税;对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这里所谓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