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业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即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行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即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收入。
纳税人如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给予免税、减税。
此外为照顾收入少的纳税人,营业税还实行有幅度的起征点制度。具体规定是: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一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在规定的幅度内,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税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税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