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假定A和B是跨国关联公司,A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是25%,B所在国的税率是10%.在某一纳税年度,A公司生产集成电路板10万张,成本为每张20元,全部要出售给关联的B公司,再由B公司向外销售。如果A公司按照每张15元的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B公司,B公司再按每张25元的市场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一个非关联的客户。
具体分析由于A公司和B公司互为关联方,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销售单价为每张15元,低于生产成本,而市场上同样品质的相同货物,销售价格为25元。相同的交易,价格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可以认为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交易没有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事实上,A公司就通过像B这样设在避税地或低税区的离岸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办法》出台之后,A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就要面临税务机关的调整。税务机关不仅要调整A公司的销售价格,还要对A公司少交税款加收利息。同时,企业利用在避税地设立离岸公司,通过转让定价来规避税收就不是那么容易了。企业通过注册海外离岸公司来规避税收就要面临税收审计的风险。
对于企业来讲,必须认真对待税务问题,进行规范化运作,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