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资4000元,已超过2000的扣除标准,在计算双薪和一次性奖金时,不能再考虑扣除标准因素。
原政策下,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4500×15%-125=550(元)。
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0000÷12=1666.67,适用10%的税率,20000×10%-25=1975(元)。
此外,4000元的月工资缴纳个税应为(4000-2000)×10%-25=175元。以上所得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50+1975+175=2700(元)。
一些中介机构和纳税人在暗自窃喜,个税又多了筹划空间,以后发放双薪时,不再使用双薪或第13个月工资名义,也不再和一次性奖金区分,统统作为一次性奖金处理。
有部分纳税人认为可以和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样处理,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做法可能使纳税负担增加。
如上述案例中,双薪与当月工资合并,应纳个人所得税=
(4000+4000-2000)×15%-125=775(元),比原来该两项所得多纳税50元(775-550-175=50)。
也有部分纳税人认为,其实年终发双薪,也可以视为年末一次性奖金的组成部分,以后可以并入一次性奖金,按年终奖缴纳个税的方法操作,这样的做法反而可能使纳税人负担减轻。
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将双薪并入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00+4000)×10%-25=2375(元),比原来该两项所得少纳税150元(1975+550-2375=150)。
笔者认为,国税发〔2009〕121号停止“双薪制”计税方法后,现在还不能确定双薪适用以上哪个方法。不同性质的单位,存在着很多特殊情况。尤其是企业年末双薪往往和各种奖金混合在一起,如果采用以上第一种处理方法,将很难操作。而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纳税人为了避税可能避开双薪的名义,也可能侵蚀税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