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一般所得应纳所得税的项目转变为交纳预提税,其做法是:没在大陆设立机构,对在大陆设立机构、场所的,避免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与其机构、场所发生联系。
(二)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隐藏于转让设备的价款之中,利用设备转让的机会,一方面,提高设备转让价格,另一方面,少要或者不要上述属于税法列举的预提税项目的收入,这样就可以少缴甚至不缴预提所得税。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3月外方将2002年的投资所得150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为15年,适用税率为30%,地方税率为3%
可退税额=150÷(1-30%+3%)×30%×40%=26.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