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接受其它企业、单位个人委托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5%.显然,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逃避消费税的缴纳,总是利用这一政策,运用各种手段,将自制产品伪装成受托加工产品,以此来减轻税负。比如,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它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所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做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贷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货方名义进料。
为堵塞漏洞,国家税法明确规定:委托加工产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应按照自制产品缴纳消费税。
要有效地对这种行为给予纠正和制裁,还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经济业务上的检查。具体检查方法如下:
由于真正的委托加工,一般受托方与委托方需签订委托加工产品的合同,委托方带来的原材料成为代管物资,受托企业一般要在“委托加工来料备查薄”中登记,而不记入往来账等本企业账中。因此,若企业有委托加工业务,首先审查其是否有委托加工合同及所规定的原材料来源等内容。同时可审查往来账,看往来账上是否有原材料,并核实原材料是否属企业自用的材料。这样便可以确定企业的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真实可靠,便于据实收、补税款。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个古老的税种。目前,除我国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征收营业税。
关于营业税反避税,在检查其销售收入时,与增值税的销售收入检查方法一致;在税率上,也要注意其使用上的合法性。这里重点提出营业税中两个特有情况。
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收取的服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和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收取材料费、供暖费、报刊费、基建费、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发票。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它费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列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费用账,或记入往来账,然后按被缩小的服务收入来缴纳营业税,以逃避部分税款的缴纳。
另外,由于旅游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入,而旅游部门为旅游者付给其它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从旅游费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它单位的费用中,一并抵减旅游费收入,缩小计税收入,减少应纳的营业税。
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账户的红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企业单位,应特别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堵住这方面逃避税收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