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也就是说,用企业生产出的烟丝为原材料,继续加工生产出卷烟,烟丝不纳消费税,只就生产出的卷烟征收消费税,但是直接对外销售的烟丝还是应该征收消费税的。
某卷烟厂,某年购入一批价值为150万元的烟叶,先由A车间自行加工成烟丝,加工费合计120万元。然后,再由B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用合计100万元,该批卷烟最终实现销售额100万元。
如果将A车间加工成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就烟丝征收消费税。但该卷烟厂是将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因此只就卷烟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税后利润为:
(1000-150-120-100-500)×(1-33%)=87.1(万元)。
企业或单位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和对产品性能、质量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常常自己不能生产,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或者直接销售或者自己使用。按照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所谓“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这主要是因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的,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种形式提供原料,那就不成其为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在自制应税消费品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受托方人为地压低计税价格,虚假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现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企业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允许扣除当期投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某卷烟厂,某年购入一批价值为150万元的烟叶,并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