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家烟草公司,每年要从国外进口大量的卷烟,由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规定,进口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所以,一直也没有关注进口卷烟的相关计税价格。但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月29日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2号)文件后情况就不一样了。
该文件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该公司按公式测算:
公式: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此时在计算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时适用的税率固定为30%,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34.4元时,为消费税率变化临界点,在>或=于34.4元时,适用45%的消费税率;在<34.4元时,消费税率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