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律师的收入很高,对律师不同身份的选择会对个税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欲加盟一家S合伙制律师事务所,S律所的个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该所向其提供两种选择:一种是作为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其个人年收入额乘以7%,除此之外,需负担其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年收入乘以5.5% ,每年分摊所内费用15万元;一种是选择做聘用律师,律所不向其发放工资,其全部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个人不负担所内费用,同时律所也不负担个人办案费用。
①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5万元,年收入为6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0×7%=42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600000×5.5%=33000元
净收益为:600000-42000-33000-150000=3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