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实际借款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的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填开借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纳税筹划时,应注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应按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不用贴花。因而对企业来说,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其效果与和企业(其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在抵扣利息支出上是一样的,而前者要缴纳印花税,后者不用缴纳印花税。如果两者的借款利率是相同的,则向企业借款效果会更好。不过企业在筹划时应注意,企业向企业提供的借款,其利率一般比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利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