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税国(区)——>低税国(区),跨国纳税人通过减少税负而增加转移利润。高税国(区)税务当局减少税收收入,低税国(区)税务当局增加税收收入。
低税国(区)——>高税国(区),跨国纳税人增加税负同时增加利润或者是增大其它利益。低税国(区)税务当局减少税收,高税国(区)税务当局增加税收。
转移利润的方法是:
“高来低走”转移利润。例:关联公司内部转让定价通过高价进口原材料,低价出口产品。
“虚列成本费用”转移利润。例:母公司向子公司分摊不合理的各种费用,增大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
“虚报购进设备等物品价款”达到虚增投资额分得经营利润。这是利用对方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信息不灵等,多报设备价款。这样既可增加投资的股权比例,将利润化为折旧回收逃避所得税,又可以在以后重复收回虚增的投资额。
“利用帐务处理技术”转移利润。例:有的企业不按税法规定的帐务处理原则核算,改变帐务处理时间顺序,使成本费用列支与收益成果核算口径不一,企业免税后期一些摊销的成本不及时入帐摊销,而免税期一过再全部挤入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盈利下降以至亏损,逃避缴纳所得税。
在双向避税中,其中顺向避税,通过转移利润从高税国(区)到低税国(区)达到减轻税负,增加跨国纳税人的税后利润,这是在常理之中。这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是由资本追逐更多利润所决定的。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跨国纳税人把利润从低税国(区)转移到高税国(区)的逆向避税现象就有些疑惑不解。像我国的涉外税负低于国际平均水平。我国的逆向避税现象普遍存在。这是因为:(1)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转移出境的利润,即使多交了境外的所得税,但由于可以独吞税后所得,还是有利可图。(2)为了实现某项必需经营策略为目标。例:甲国(税率30%)有A公司,在乙国(税率20%)设有B子公司,某年度A公司因缺乏资本,需要从B子公司补充,但乙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跨国纳税人会借助逆向避税而有效实现资本转移。通过这种方式,跨国纳税人不仅不能谋取净利润最大化,相反还要损失一定的税收利益。但跨国纳税人正是以此为代价,有效实现了所必需的资本转移,这作为其经营策略的一个重要内容,预期将会带来大量的利益。因而,跨国纳税人还是选择了这种逆向避税。(3)以逃避预期风险为目标的逆向避税。像政府不稳定或政策多变等政治方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