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来说,奥维公司拟将一个非货币性资产价值500万元的分公司分离出去,分离方式可以是整体资产转让,可以是整体资产置换,也可以是分立,不论采取哪种分离方式,都涉及到确认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但只要把握好筹划空间,避免财产转让所得的实现,就可以避免缴纳所得税。
比如采取整体资产转让方式,将分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高立信公司,根据税法规定,只要高立信公司所支付的交换额,其中非股权支付额(如现金、有价证券等)不高于奥维公司所取得的高立信股票面值的20%,就可以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
假设高立信股票的市场交易价为1∶4.8,支付给奥维公司股权的股票面值设为X、现金设为Y,则:
得出:X=100,Y=20,这表明奥维公司应争取取得高立信公司100万元以上股票、20万元以下的现金,就可避免缴纳所得税。
又如采取整体资产置换方式,用分公司全部资产与高立信公司一间厂房交换,只要所支付给对方的补价(双方资产公允价值的差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价值不高于25%,置换双方均可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假设高立信公司用于交换的厂房价值300万元,则双方资产差价是500-300=200万元,高立信公司应支付给奥维公司200万元补价。如果这200万元全部以现金支付,置换双方就要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如果这200万元支付一部分存货、一部分现金,将支付的存货设为X、现金设为Y,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