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有一家外商投资公司(CHC)投资了两家子公司,分别为A公司(50%控股)和B公司(100%控股),CHC的职能主要包括市场开发,技术革新,人员培训,外界协调,投资及财务规划等等。在实行集中管理的过程中,CHC发生了大量的管理费用。由于CHC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不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CHC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一直亏损,而其两个子公司A和B由于不承担上述费用,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对于CHC和其两个子公司而言,由于收入和费用不配比,造成了整体税负增加。对此,有人认为,如果CHC能将其全部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将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负。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CHC直接地、机械地将其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么,如何筹划可以将整体税负降下来呢?
CHC发生的管理费用有以下两种: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指可以直接确定服务的费用,如外部培训费、广告费等,符合以下两点就可以直接在其子公司列支:
1.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直接服务(须符合相应的法律和财会规定,如直接签订合同、直接结算等等)。
2.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发票且发票的抬头为对应的子公司。
可是,对于CHC来说,大部分管理费用是间接费用,即无法直接区分服务对象的费用,如技术研究开发费、市场调研费、内部培训费、产品推销费及交际应酬费等等。
我们设计CHC可以通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的方式一部分上述间接费用,即CHC按照实际发生的管理和咨询服务费用(可再加一定的利润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采用这种做法,CHC需要与其子公司签订符合独立企业原则的服务协议,以备税务机关的确认和审查。CHC在收取其子公司的服务费时,需向其子公司开具服务发票,作为其子公司税前可抵扣费用的凭证,当然,CHC还需要对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
我们假设CHC所得税率为30%,它发生的管理费用为6000万元,直接费用300万元,间接费用5700万元。子公司A的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为5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750万元;子公司B的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为4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900万元。我们可将CHC的直接费用300万元直接分配给其子公司,其中A公司100万元,B公司200万元。CHC将其间接费用5700万元的40%以专业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给其子公司,分配依据仍为CHC的控股比例。为了体现独立企业的公平交易原则,我们在提供专业技术的成本价之上再加上10%的利润率,即CHC提供专业服务收入为2508万元[5700×40%×(1+10%)],其应缴营业税约为125万元(2508×5%),因此CHC所剩费用为3317万元(6000-30-2508+125)。CHC按股权比例给A公司分配额为836万元,给其B公司分配额为1672万元,分配后,A公司的费用为5836万元。很明显,CHC付出的营业税代价为125万元,而因此减少的所得税为376万元(1650-1274),整体税负减轻了251万元(37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