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在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消费税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以特定的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一直以来消费税的征收刚性比较强几乎没有税收调节点。但是根据以上的政策可以发现我们可以通过改变具体的经营环节的方式达到调节税收的目的。
假如一粮食白酒生产厂家购入高粱生产粮食白酒,购入成本为130万元根据合同要生产50吨粮食白酒。合同议订销售价格为10万元/吨,总价为500万元。
如果该酒厂按照合同规定完全自己加工生产的话,该厂按照酒类消费品的消费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 ×比例税率”应交纳的消费税为500×25%+50×2000×0.5÷10000=130(万元)
但是如果该酒厂将生产任务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话,那么加工费应该比完全自主加工的生产成本稍高假设为150万元。如果合理的安排委托加工业务的生产过程,那么可以按照委托加工业务的组成计税价格来由受托加工企业来代扣代缴消费税。应纳税额为(130+150)÷(1-25%)×25%+50×2000×0.5÷10000=98.33(万元)
根据以上的计算我们可以发现,对于这一类的业务来说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应交的税金要低于完全自主加工销售方式下的应纳税额。可见采用不同的生产方式可以产生不同的税收效果。这主要是因为委托方要以高于加工成本的价格售出商品以求赢利。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要考虑自身的利润而使得在这一环节的增值额要大于受托加工企业的单纯加工的增值额。这样自行加工的消费税计税依据当中就包含了更高的利润部分。
因此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只要能合理的安排生产方式、过程我们就可以达到有效节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