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行政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损害赔偿要有赔偿的事实存在。行政赔偿以相对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无损害即无所谓赔偿。如果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具体税收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但相对人并未受到实际损害,那么税务机关仍然不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行政赔偿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为前提。行政违法不仅指适用行政法规的错误,也包括违反其他的法律、法规。行政行为不当主要是指认定事实有误、处罚有失公平等。只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时,行政机关才负行政赔偿的责任。
(3)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对人遭受损失可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但只有造成相对人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由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引起的,行政机关才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行政赔偿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失职造成的相对人的损失,也就是应当作为却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害,如拒绝发售发票等。二是因越权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损害。三是因滥用职权造成相对人的损害。 awzq.com 维智财税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行政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从其财政计划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