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税分局接到群众反映的情况以后,立即派人找丁某谈话,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并补缴税款。可是,丁某认为,当初开发农贸市场是镇政府动员起来搞的,自己没有赚到钱,要缴税应由政府去办理。地税分局先后送达两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而丁某却无动于衷。于是地税分局在征得丁某的同意后,将其开发的两间店面房暂时扣押,同时把钥匙带回分局保管,准备等该房出售后立即结清所有税款。2002年2月,丁某到地税分局索要钥匙未果,于同年3月到县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处理结果县地税局经过细致的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一、撤销地税分局作出的暂时扣押房屋的决定,将钥匙退给丁某。二、继续追缴丁某欠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以及滞纳金。法理分析一、作为县地税局下属机关的地税分局,没有权力扣押纳税人的财产、货物,只有县地税局才有此项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虽然,地税分局前期已经做了催缴、限期改正等一系列工作,但是,扣押丁某的店面房时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就从丁某那儿拿了钥匙,违反了法定程序,超越了职权范围,其具体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合法。二、地税分局未取得纳税人第一手涉税资料,没有确定纳税人需要申报缴纳的税款,就扣押房产,也不符合执法程序。纳税人没有享受到知情权,可以拒绝地税分局的扣押房产的决定。
在发现个体建筑户丁某开发农贸市场销售店面房时,地税分局税务干部没有认真地找丁某谈话,做好笔录,取得确凿的证据,也没有向购房者、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细致的调查。比如,建市场征用土地的成本费用是多少?用去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是多少?人工工资开支了多少?销售店面房每平方米的价格是多少?也没有取得出售给那些购房者开具的收款收据存根。只有在取得若干证据的基础上,地税分局才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办法的规定,测算出丁某在这次投资开发市场中,新建店面房的实际成本以及从中取得的利润。只要准确核定出收入和利润,地税分局就能基本正确地核定丁某的建筑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等。三、地税分局没有县地税局批准扣押的手续,口头扣押房产并收取钥匙,在法律上属于无效的扣押。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无论是何种执法机关,没有正当书面手续,其扣押行为一律视为无效。四、地税分局没有通知纳税人在扣押的15日内要缴清税款和滞纳金,超过规定的期限要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
即使符合法律程序,扣押房产后税务机关也应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而地税分局擅自扣押房子,并没有通知丁某在15日内缴清税款,超过15日后就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因此,丁某就没有积极想办法,筹措资金缴纳税款。反正房子没有卖出,税款也不用着急。这样,名义上地税分局扣押了房子,实际上成了丁某房子的保管人。
(《中国税务报》2003年7月30日作者:严峻;任善涛;张东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