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是—家中夕哈资经营企业,于1994年创办,经营期限1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经政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至1999年底,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已到期。
基本案情:该公司2001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00o万元,申报应纳税所得66万元,已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19.8万元。当年,该公司核销应收A单位货款50万元,已列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该笔50万元是1999年12月销售一批路灯的货款,公司称该笔业务被骗,且已超过两年,至今仍不能收回应收款项。检查人员在查看应收A单位货款的有关账簿记载时发现,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明细账上都有A单位的户名,这有点不正常。检查人员对坏账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于是查看有关记账凭证及其原始凭证,发现“其他应收款——A单位”记载的是为A单位维修路灯的零件款,借贷方都有发生额,已收取款项,余额为零;而“应收账款——A单位”借方余额的记录为上年结转。
检查人员进一步检查以前年度的相关账簿、凭证,发现“应收账款——A单位”的记录就是1999年12月发生的那笔销货款,没有其他借贷方记录, “其他应收款——A单位”2000年仍有应收A单位维修路灯的零配件款及收取款项的记录。由此可见,这笔业务被骗是假的,因为两年中两单位仍然有业务往来。但是,这50万元有没有收回呢?检查人员又着重检查了该公司1999年12月以及2000年1月。3月的资金回笼情况,发现2000年1月第30号记账凭证上有这样一笔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50万元,贷:长期借款50万元,原始凭证是A单位汇来5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一个外省的购货单位,凭什么不还欠款却要借给该公司50万元?对这种不合情理的做法,该公司不得不道出原委。原来,为了在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到期后企业能少缴税,该公司将收到的上年销售的应收A单位货款50万元记成借款,目的是将计提利息作费用扣除,并且等两年后还可作坏账损失当费用扣除。
经查,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00年度、2001年度,对该笔“借款”已按6%的年利率分别计提扣除利息支出各3万元,2001年又在税前扣除损失50万元,合计查增应纳税所得额56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6.8万元。
处理、处罚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决定追缴税款16.8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该公司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超过10%,且在1万元以上,已涉嫌构成偷税犯罪,税务机关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稽查建议:稽查人员在实施所得税纳税检查时,对成本费用列支的审核是必不可少的,掌握哪些项目允许扣除,哪些项目不允许扣除,扣除标准是什么,都很“重要。而对于一些损失费用扣除的核实,如坏账损失、企业间借款费用等,有必要引入外凋的手段;以证实其真实性,这样才有利于发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