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七)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同时,2014年7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纯电动以及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1225.32,8.560,0.70%)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公布车型目录。
对“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其进口小汽车,包括境内购置的进口小汽车。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应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